114年度司執字第81585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債 務 人 許佑泰即許益勝即大餘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81585號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之財產所得、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財產及查詢集保股票資料,
經查,以債務人大餘工程行為負責人之
獨資商號已歇業,且
非集保戶,此屬無財產可供執行;另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因該公司股票屬於未有公開發行上市上櫃股票,且該
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集保資料、財產查詢結果表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