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376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54樓
住○○市○○區○○○○○0000號信箱
債 務 人 簡絲旗 住○○市○○區○○路○段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郵局開戶及保險契約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因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據債權人陳報,
上開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士林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