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9332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秋慧
債 務 人 梁清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93329號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及小港郵局之存款債權;
惟查,債務人勞工保險已於114年4月11日自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退保,目前未有投保紀錄;另小港郵局設立登記在高雄市小港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及債權人提出之民事強制執行
聲請狀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