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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97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7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陳美玲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債 務 人 張雅惠  住○○市○○區○○路○○巷00弄0號1
            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財產(薪資)強制執行,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高雄市三民區,此有勞保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