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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
聲請人即債  楊茗崇即楊琮汎
務人               

代  理  人  洪國欽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即債  林黃翊珍
權人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併自聲請人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又按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為達第64條第2項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八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53條第2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有擔保或有物的優先權之債權人,得以預估或實際行使其擔保或優先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申報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裁定開始更生在案,其原所提出每月1期,每期清償3,500元,6年共計72期,清償總額共252,000元,清償成數為8.08%之更生方案,因僅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其餘債權人於收受本院通知後,逾本院所定10日期間內未表示意見,依法視為同意。故本件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共5名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共新臺幣(下同)2,408,066元,逾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更生方案已經債權人書面可決,有債權人陳報狀、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然因原更生方案清償總額,低於本院所認定其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聲請人經本院通知後,另提出下列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其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月1期,類推本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規定,延長為8年共計96期,每月清償4,055元,總清償金額共389,280元,清償成數為12.48%,於每月15日清償。又查,上開方案已高於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生活費與母親扶養費後剩餘金額,然差距金額高,不影響更生方案履行,且聲請人名下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是認上開方案核屬盡力、當、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裁定如主文。
三、另查,本件聲請人對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所負債務,部分金額有設定動產抵押,屬有擔保債權,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生或清算,不得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未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5條第1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合迪公司動產抵押預估不足額如本院公告之債權表所載,且經本院職權查詢,抵押物仍為聲請人所有,且動產抵押權本裁定當日尚未塗銷,故認合迪公司迄未實行抵押權,此有動產擔保交易公示查詢服務查詢與公路監理閘門車籍資料結果附卷可證。承上,合迪公司之預估不足額,自應以附條件方式列入更生方案受償,應待其行使抵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12.48%)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就此部分應暫予保留。
四、另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8年共計96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渣打銀行
124683
4.0%
162
玉山銀行
229700
7.36%
299
中國信託
356983
11.44%
464
和潤公司
400000
12.82%
520
裕融公司
1160000
37.19%
1508

合迪公司
337811
10.83%
439
90000
2.88%
117
(暫保留)
二十一公司
72252
2.32%
94
林黃翊珍
348003
11.16%
452
債權總額
3119432
每期清償總額
4055
清償成數
12.48%
 還款總額
389280
補充說明:
1.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電信公司等,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2.合迪公司就動產抵押設定金額範圍內,應待其行使抵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12.48%)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就此部分應暫予保留。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