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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8號
聲請人即債  蔡瑋芸  
務人               

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相對人即債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相對人即債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按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㈡、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另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1項第2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前聲請更生時存摺帳戶內雖有存款新臺幣(下同)13,000元,然裁定開始更生時是否仍有餘額不明,且前開金額低於114、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點2倍,縱本件轉為清算程序,亦將認定無處分實益,故認其財產無清算價值;又查,聲請人主張需扶養母親,因母親僅有老舊車輛,每月僅領有租屋補助3,600元,本院認有受扶養之必要;另查,聲請人現僅任職於晉揚石材企業社,每月薪資固定為30,000元,雇主無發放獎金,其113年度申報所得月平均為29,140元,勞保投保薪資為29,500元,以上有聲請人與母親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險投保明細(無壽險)、戶籍謄本、雇主開立在職證明書影本、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應以現職月薪30,000元,做為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4,61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另本院認聲請人財產無清算價值,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聲請人陳報每月個人生活費為19,248元,低於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1點2倍即20,364元,又其主張每月尚需負擔母親扶養費5,000元,亦低於以上開金額扣除母親租屋補助後與1名手足分攤計算之金額(5000<{00000-0000}÷2),應為合理。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和潤公司
874290
93.89%
4328
晨旭公司
25111
2.7%
125
馨琳揚公司
10084
1.08%
50
寰辰公司
21657
2.33%
107
債權總額
931142
每期清償總額
4610
清償成數
35.65%
 還款總額
331920
補充說明:
本件債權人均金融機構,無法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需聲請人自行向債權人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