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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
聲請人即債 黃詠瑜  住○○市○○區○○路00○0號    
務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紋卉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送達代收人 羅文貞  
           住○○市○○區○○路00巷00號7樓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明彥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住同上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6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相對人即債 中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辜仲立  住同上     
相對人即債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2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住同上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家蓉  
           住○○市○○區○○街00號4樓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建勳  
           住○○市○○區○○路000號9樓   
相對人即債 創鉅有限合夥
權人         住○○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   
           送達代收人 藍方妤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更生方案債權人及清償成數欄中關於「富邦銀行」及「清償成數40.40%」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富邦銀行」及「清償成數40.49%」。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