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0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
保證人、提供
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裁定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下午4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
可參。又債務人,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0,545元及租屋補助5,600元。
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1,100元,總清償金額為79,200元,清償成數為5.659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雖另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變更
要保人為潘玉登)、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預估解約金分別為7,408元、63元(小額終身壽險),依第98條第2項、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不屬於清算財團,應無清算價值。又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589,845元,扣除必要支出955,200元後,已無餘額,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35,000元,扣除未成年子女及父、母親之
扶養費16,000元,其個人必要支出為19,000元,
尚低於高雄市11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20,364元,故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尊重。至債務人之子(107年生),
扶養義務人1人,債務人支出扶養費10,000元,
核低於上開最低生活費1.2倍,扣除未成年子女每月領有低收入戶子女補助3,008元;債務人之父,
扶養義務人1人,債務人支出扶養費3,000元,
核低於臺灣省11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8,618元,扣除其父每月領有勞保老年給付6,417元;債務人之母,其扶養義務人共3人,債務人支出扶養費3,000元,與臺灣省11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扣除受扶養人每月領有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5,549元與租屋補助4,320元之1/3相當,均尚屬合理。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
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
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約36,145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35,000元,餘額為1,145元,而債務人已將餘額逾八成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
另查,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設定有動產抵押權,係有擔保債權,但迄未實行抵押權。雖陳報預估不足受償額為無擔保債權,但其動產抵押權迄本裁定當天(115年4月15日)尚未塗銷,此有動產擔保交易公示查詢服務查詢結果附卷可證,故其未能受償額尚未確定,須待確定時始得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條件受清償,本條例第35條第1項、施行細則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動產抵押預估不足額部分,每期可受分配金額71元應暫予保留,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四、
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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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2.債務總金額:1,399,526元。 3.清償總金額:79,200元。 4.總清償比例:5.65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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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惟匯款前 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電信公司等,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二、編號5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動產抵押預估不足額),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詳見理由欄第三點) | | | |
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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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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