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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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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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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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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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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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下列情形,視為聲請人已盡力清償:一、聲請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再按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聲請人與其他有
擔保或有優先權之
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八年;另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64條第1項、64條之1第1項第1款、第53條第2項第3款但書、第6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
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雖有投保三商美邦人壽、國泰人壽保險,然國泰人壽為醫療險無解約金,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解約金僅新臺幣(下同)35,618元,遠低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依本條例第98條第2項、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
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規定,
非屬清算財團;另查,聲請人名下尚有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等三筆
公同共有土地,依公告現值除以公同共有人數20人後(實際
應繼分待查),土地現值分別為208,440元、33,658元、4,834元,因
本件若轉為清算程序,恐將認定無選任管理人為
遺產分割訴訟之實益,故僅以459地號公告現值扣除選任管理人訴訟等財團費用後,以100,000元估定聲請人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復查,聲請人目前仍任職於高雄都模板業職業工會,其民國114年1月至5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儲退金後平均26,784元,自陳雇主未發放年終、三節或其他獎金,113年度申報所得月平均則為27,214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
戶籍謄本、薪資明細表、113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聲請人
陳報狀在卷
可稽。本院認應以實際薪資扣除勞健保費等扣項平均,即以每月26,784元,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8年共計96期清償,每期清償6,2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
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本院認聲請人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100,000元,因聲請人已將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依本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但書規定例外延長為8年,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再聲請人自陳每月個人生活費為19,000元,低於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點2倍即19,248元,應屬合理。
㈢綜上,依聲請人延長為8年之更生方案計算,其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財產現值平均,扣除個人生活費後,剩餘金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是
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
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
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
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
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附表: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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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