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2號
權人
權人
債 務 人 黃詩文
上列
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3日所製作之
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
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
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
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異議意旨
略以:相對人如無法提出具體借貸事實及證據,其債權應予剔除
云云。
三、
經查,相對人經本院轉知異議狀後,已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0996號
債權憑證影本,主張已對債務人取得
執行名義,且曾對債務人
聲請強制執行等節,足認
系爭債權存在,
非異議人所言無具體事證證明,故異議人異議無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