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主 文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
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
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一、
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南山人壽保險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87,271元、南山人壽生存還本金2,000元、存款3,730元,另聲請人尚有投保遠雄人壽保險,但無解約金,
非屬清算財團財產;又查,聲請人因罹患僵直性脊椎炎,目前無工作收入,本院認前開生存還本金與存款均屬生活所必需,不予處分;再查,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則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清償,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
陳報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
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
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
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
主文。
二、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287,271元,經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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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山人壽保險解約金(共11張保單,僅8張有解約金) | | |
| 南山人壽保單生存還本金(保單號碼A00000000號) | ⑴2,000元(給付日期為114年6月29日) ⑵2,400元(給付日其為115年6月29日後每年1次) | 因聲請人罹患僵直性脊椎炎目前無工作收入,而生存還本金金額遠低於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即19,248元,本院認屬生活所必需,不予處分。 |
| | | 存款總額加計將來可領取生存還本金,仍遠低於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即19,248元,本院認屬生活所必需,不予處分。 |
另聲請人尚有投保遠雄人壽保險,但無解約金,非屬清算財團。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