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李莉菁、王銘益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陳映蓉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柯易賢、徐良一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
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㈠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㈡營業之停止或繼續。㈢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
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查,本件清算財團有附表編號1、2所示之財產,又聲請人願提出相當金額清償予債權人,以上有聲請人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
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
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
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
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新臺幣162,026元,經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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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⑴郵局存款:383元 ⑵高雄銀行存款:1038元 ⑶華南銀行存款:536元 ⑷合庫銀行存款:130元 | |
聲請人尚有中華郵政壽險保險解約金104,467元及54,050元、南山人壽保險解約金49,045元、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解約金15,778元、國泰人壽保險解約金7,832元,均無裁定開始清算前2年內借款紀錄,且解約金低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依本條例第98條第2項、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 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規定, 非屬清算財團財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