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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聲請人即債  吳幸多  
務人                 
代  理  人  李承書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擔保)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黃俊傑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政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陳報清算財團如附表所示,而清算財團中,存款新臺幣(下同)407元因不足負擔解送費用未處分,其餘保險、公同共有土地,均於保險法修法前經聲請人提出現值或由保險公司終止契約,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土地謄本影本、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188,148元,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宏泰人壽保險解約金(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
38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2
全球人壽保險解約金(保單號碼C0000000號、A0000000號)
49,705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3
南山人壽保險解約金(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
55,272元
由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解送。
4
凱基人壽保險解約金(N0000000號)
44,574元
由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解送。
5
富邦人壽保險解約金(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8,559元
由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解送。
6
存款
⑴郵局存款:172元
⑵第一銀行存款:235元
遠低於解送費用,不予處分。
7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公同共有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應繼分不明)
約30,000元(實際現值不明)
依聲請人陳報有未辦繼承登記之列管土地,依土地謄本影本,及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納稅義務人30人計算(實際親等關係與應繼分不明),現值僅32,130元,經本院通知後聲請人願提出30,000元。
凱基人壽保單號碼N0000000號保險,已於裁定開始清算前2年內即112年8月28日變更要保人為子女,且縱未變更要保人,該保險解約金為68,277元,依現行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亦屬清算財團,無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