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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聲請人即債  賴碧蓮  
務人                 
代  理  人  李明燕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陳報清算財團有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629元、附表所示富邦人壽及全球人壽保險;另查,本院認存款金額過低,無處分實益;又查,聲請人所投保保險雖僅全球人壽保單號碼J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超出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其餘保險於保險法修法後依本條例第98條第2項、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規定不屬清算財團之財產,然聲請人於修法後仍願提出附表所示全部保險解約金相當金額,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600,415元,經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債權人。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郵局存款
629元
金額過低無處分實益。
1
富邦人壽保險
⑴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101,974元
⑵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13,586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2
全球人壽保險
 ⑴保單號碼J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236,067元
 ⑵保單號碼G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107,057元
 ⑶保單號碼J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16,792元
 ⑷保單號碼G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51,338元
 ⑸保單號碼J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1,365元
 ⑹保單號碼G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55,645元
 ⑺保單號碼J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2,099元
 ⑻保單號碼G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72,133元
 ⑼保單號碼J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2,099元
 ⑽保單號碼J0000000號保險終止返還金:260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