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
聲請人即債  張媛萍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9號裁定開始清算在案。又查,聲請人陳報名下有南山人壽、元大人壽、三商美邦人壽、國泰人壽保險,保險解約金共計新臺幣(下同)757,822元,由聲請人於保險法修法前提出相當金額(依現行法規定僅部分保險屬清算財團);另查,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雖有顯示陽信銀行投資,然課稅現值僅6,900元,因該公司股票未上市上櫃,無法透過公開交易市場買賣,本院認現值過低顯無以動產方式變價之實益,不予處分,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台灣人壽第三人聲明異議狀影本、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757,882元,經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南山人壽保險
⑴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34,387元
⑵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311,717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2
元大人壽保險
保單號碼號LSMK095352號保險解約金:216,900 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3
國泰人壽保險
⑴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0元
⑵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36,012元
⑶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39,636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4
三商美邦保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119,170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5
陽信銀行投資
6,900元
無法透過公開交易市場買賣,無以動產方式變價之實益,不予處分。
台灣人壽向士林地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0761號陳報查無投保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