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
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
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陳報清算財團有附表所示台灣人壽保險與存款新臺幣(下同)81元;另查,聲請人於保險法修法前陳報願提出存款及台灣人壽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58,342元,且同保單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5822號以縮減保額方式
強制執行,故清算財團中尚有該案案款28,986元;再查,聲請人台灣人壽保單號碼A1B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雖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而屬清算財團財產,然其主張因罹患重症肌無力、胸腺惡性腫瘤,均屬重大傷病,需仰賴該保險請領醫療保險金,故經本院裁定准予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並確定,以上有聲請人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存摺封面及影本、士林地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5822號歷次函文、全球人壽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2472號聲明
異議狀影本、本院114年6月17日裁定及送達證書、聲請人
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
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
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
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87,409元,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 | | |
| | ⑴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58,342元 ⑵保單號碼A1B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374,148元 ⑶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0元 ⑷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保單解約金:0元 | ⑴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⑵因聲請人罹患重症肌無力、胸腺惡性腫瘤,均屬重大傷病,需仰賴該保險請領醫療保險金,經本院於114年6月17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並確定。 ⑶依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屬不得扣押之財產, 非屬清算財團。 ⑷依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屬不得扣押之財產,非屬清算財團。 |
| | | |
| | | |
聲請人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尚有全球人壽保險,然全球人壽曾向臺北地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2472號 聲明異議,主張無可供扣押之債權,是全球人壽保險亦非屬清算財團,不予處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