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8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即債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予處分,回復
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
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本條例第129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消債清字第11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聲請人陳報清算財團僅有存款新臺幣(下同)90元,與尚欠動產抵押之機車1輛(車號000-0000號),本院認均無處分實益,另其雖有投保富邦人壽保險,但解約金金額低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依本條例第98條第2項、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
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規定,
非屬清算財團,以上有聲請人113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公路監理系統車籍資料、聲請人
陳報狀、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8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
可憑。綜上,
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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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保險解約金僅8,416元,低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非屬清算財團。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