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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
聲請人即債  蘇仙興  
務人                 
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5號裁定開始清算在案。又查,聲請人陳報清算財團有附表所示保險與存款新臺幣(下同)597元,雖其聲請就前開財產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範圍,然經本院裁定就存款部分准予,就保險部分聲請駁回確定,並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解送解約金,以上有聲請人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陳報狀、本件民國114年7月22日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裁定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1,119,817元,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國泰人壽保險
(1)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155,140元
(2)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179,259元

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分配。
2
富邦人壽保險
(1)保單號碼Z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210,471元
(2)保單號碼Z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221,381
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分配。
3
南山人壽保險
(1)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0元
(2)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54,675
(3)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353,566
  
編號(1)、(2)保單依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規定不得扣押,屬清算財團財產。
編號(3)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分配。
4
陽信銀行存款
597元
經本院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