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
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
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5號裁定開始清算在案。又查,聲請人陳報清算財團有附表所示保險與存款新臺幣(下同)597元,雖其聲請就前開財產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範圍,然經本院裁定就存款部分准予,就保險部分聲請
駁回確定,並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解送解約金,以上有聲請人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
陳報狀、本件民國114年7月22日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裁定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
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
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
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1,119,817元,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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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155,140元 (2)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179,2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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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保單號碼Z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210,471元 (2)保單號碼Z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221,381元 | |
| | (1)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0元 (2)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54,675元 (3)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353,566元 | 編號(1)、(2)保單依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 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規定不得扣押, 非屬清算財團財產。 編號(3)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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