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
務人
權人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即
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新台幣658,012元可得分配,本院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分別
予以公告在案,有清算事件金額分配表在卷
可稽,經核並無違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