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
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
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6號裁定開始清算在案。又查,聲請人陳報清算財團有存款共新臺幣(下同)4,193元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其中存款由聲請人自行提出,而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則經本院通知終止契約後解送解約金;另查,聲請人雖尚有味全公司股票176股,然現值約2,570元,僅與委託變價費用相當,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以上有聲請人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自陳金額高於裁定開始清算日餘額)、集保查詢報表、聲請人
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
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
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
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426,898元,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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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解約金(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號) | | |
| | (1)中國信託銀行存款:129元 (2)郵局存款:15元(聲請人自陳餘額為4,06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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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尚有投保國泰人壽保險,然保險解約金為125,007元,低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數額, 非屬清算財團財產。另聲請人保險同業公會尚有顯示投保全球人壽、新光人壽保險,但僅為團體保險被保險人,亦非屬清算財團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