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許○○即許立慶之
繼承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
繼承人許立慶之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許立慶之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相對人)之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許立慶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明
拋棄繼承或陳報
遺產清冊之公告釋明資料。
四、請提出相對人許○○即許立慶之繼承人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福民段195地號土地及其上244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