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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楊世平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林蘇娥、
債務人
黃寅綱間請求
拍賣
抵押物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依個人貸款契約書之特約條款第二條之約定,已訂合理
期間
通知或催告相對人林蘇娥、債務人黃寅綱之催告函或
存證信函
,及收件回執之正反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