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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相  對  人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合  

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不動產為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482建號建物,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