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熾松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錢麗惠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錢麗惠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
債務人富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錢麗惠所有坐落高雄巿鳥松區美山段271-6地號土地及其上32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債務人
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