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連恭賢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許芳瑞
律師即葉勝利之
遺產管理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葉勝利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清豐段230-5地號土地及其上220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