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東隆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關係人蕭桂琴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
經查,相對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死亡,且公司登記現況為「核准設立,但已命令解散」。請提出相對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或於
本案有為其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資料。
三、請提出相對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巿燕巢區瓊安段858、805-1、858-16、858-11地號土地及其上227及22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