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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謝惠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詠育、陳巧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詠育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7,430,303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購屋契約書第十五條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相對人林詠育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6月13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二、相對人陳巧文邀同相對人林詠育為一般保證人,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13,440,000元部分,因本件拍賣抵押物抵押權擔保債權之債務人為林詠育,請提出已對相對人林詠育強制執行無效果之相關釋明文件,或相對人林詠育放棄先訴抗辯之相關釋明文件。另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購屋契約書第十五條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相對人陳巧文、林詠育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6月13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三、相對人陳巧文邀同相對人林詠育為一般保證人,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585,250元部分,因本件拍賣抵押物之抵押權擔保債權之債務人為林詠育,請提出已對相對人林詠育強制執行無效果之相關釋明文件,或相對人林詠育放棄先訴抗辯權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