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惠慈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詠育、陳巧文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第三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陳巧文、林詠育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如附表所示共計11筆之借據,並請於附表附表註明每筆
求償金額為何筆借款(據台端提出第三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陳巧文、林詠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如附表所示共計11筆,然台端提出以第三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為借款人,相對人陳巧文、林詠育為連帶保證人之借據僅為六份,與附表列載11筆求償金額,兩者不一致,且無法看出附表所示各筆求償金額為何筆借款)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