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劉○○、賴昶壬、許繼鴻、許馨月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賴昶壬、許繼鴻、許馨月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劉○○所有坐落高雄巿橋頭區筆秀段272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