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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劉秀蘭、賴昶壬、許馨月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被 繼承人許繼鴻之完整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請至司法院 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被繼承人許繼鴻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明 拋棄繼承或陳報 遺產清冊,並將查詢結果一併陳報本院。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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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