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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黃○○、黃○○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黃○○、黃○○、關係人黃世鎰、黃建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若前開查得關係人黃世鎰已死亡,請補正黃世鎰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相關釋明資料。
三、請提出相對人張○○、黃○○、黃○○所有坐落高雄巿橋頭區仕和段112地號土地及其上7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