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許綾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許綾、
關係人李宥寧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關係人築巢危老都更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築巢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三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