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淑君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李宏仁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相對人李宏仁於民國114年9月7日死亡,請提出相對人李宏仁之死亡除戶謄本、完整之
繼承系統表、各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請於被繼承人李宏仁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後至司法院網站
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或陳報
遺產清冊,並將查詢結果一併陳報本院。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