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淑君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李宏仁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
本件相對人(
經查,相對人李宏仁於民國114年9月7日死亡,經聲請人查明相對人李宏仁之
繼承人為李慧君,請具狀更
正本件相對人之姓名、
住居所地址)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