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朱慧純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怡澋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怡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陳怡澋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通知相對人之情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