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債 權 人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香諄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香諄、
關係人李大明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關係人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元。
三、請提出相對人李香諄所有坐落高雄巿大社區大安段541-11、541-12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關係人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大明之支票與
退票理由單五張。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