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穎蓁
律師即涂煌奇之
遺產管理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債務人互志企業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即董事涂煌奇已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死亡,請查明債務人互志企業有限公司有無另行選任董事,若無,請具狀說明是否有為債務人互志企業有限公司另行選任臨時管理人?或就
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為債務人互志企業有限公司
選任特別代理人?若有,請提出選任臨時管理人
聲請狀影本,或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狀影本到院,若業經法院裁定選任併提出民事裁定影本到院,以利本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陳述意見。
說明:
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
擔保之
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2.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
之虞時,法院因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3.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
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
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