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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朱嘉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雅容、關係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並提出關係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現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以利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關係人陳述意見
    說明:
  1.經查: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葉祺成已於民國114年10月10日死亡,請具狀陳報關係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無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2項規定,另行補選任董事長,若無,請具狀陳報關係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
  2.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