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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朱嘉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雅容、關係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係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葉祺成於民國114年10月10日死亡,雖另有董事軒志投資有限公司、王家華,然軒志投資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亦為葉祺成,請具狀陳報軒志投資有限公司有無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2項規定,另行補選任董事長,若無,請具狀陳報軒志投資有限公司現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