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朱嘉萍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雅容、
關係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係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葉祺成於民國114年10月10日死亡,雖另有董事軒志投資有限公司、王家華,然軒志投資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亦為葉祺成,請具狀陳報軒志投資有限公司有無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2項規定,另行補選任董事長,若無,請具狀陳報軒志投資有限公司現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