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朱嘉萍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雅容、
關係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係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葉祺成於民國114年10月10日死亡,雖另有董事軒志投資有限公司、王家華,然軒志投資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亦為葉祺成,其
繼承人繼承其股份及出資額,請提出被
繼承人葉祺成之完整
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並請將查詢被繼承人葉祺成之繼承人
拋棄繼承或陳報
遺產清冊之相關資料陳報本院,若其繼承人均全部拋棄繼承時,請一併陳報是否關係人為被繼承人葉祺成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若有,併請提出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影本到院。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