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穎蓁
律師即涂煌奇之
遺產管理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為
關係人互志企業有限公司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案件目前進度為何?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