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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鄭崇文律師即陳志成之遺產管理人


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志成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8月26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之清償日期、利息利率、違約金,經登記在案。被繼承人陳志成於107年8月24日與聲請人簽立分期付款債權讓與契約,約定自107年9月30日起至114年8月30日止,每月一付,共分84期,期付金額9,374元。上開款項自109年9月30日起未獲給付,合計尚積欠562,440元及利息。又被繼承人陳志成於109年9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4126號民事裁定選任鄭崇文律師為陳志成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412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4年12月22日橋院甯非欣114年度司拍字第310號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通知相對人鄭崇文律師即陳志成之遺產管理人得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4年12月23日合法送達,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土地: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岡山
岡山
386-76
(空白)
45
248/10000
2
高雄
岡山
岡山
386-83
(空白)
110
248/10000
3
高雄
岡山
岡山
386-84
(空白)
118
248/10000
4
高雄
岡山
岡山
386-85
(空白)
142
248/10000
備註:
建物︰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2003
岡山區岡山段386-76、386-79、386-82、386-83地號土地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4層
第4層:29.33
合計:29.33
陽台:2.45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3   
共有部分
岡山段2023建號,面積24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8/10000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