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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張紋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雪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
二、相對人余雪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有利綠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提出相對人余雪招所有坐落高雄巿大樹區洲仔段1272、1272-6、1272-9地號土地及其上22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五、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證明資料(據聲請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本票一紙所示,該本票記載發票日為民國111年12月27日,未記載到期日,聲請人對發票人就該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抑或聲請人與債務人另有約定債權清償日期?)。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