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5號
代 理 人 王仲毅
上列
聲請人與
關係人大高雄景觀有限公司、吳明德、吳彥廷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係人吳明德、吳彥廷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
相對人順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係人大高雄景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順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巿鳥松區青雲段1090地號土地及其上92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請更正
聲請狀相對人欄之記載(應以
不動產所有權人為
拍賣抵押物之相對人,其餘債務人則列為關係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