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王金足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葉明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
抵押權擔保債權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葉明智間於民國111年9月5日成立之金錢消費貸款抵押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
債權讓與聲明書已對相對人葉明智之最新戶籍地址(高雄市○○區○○街000號3樓之3)為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
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債權讓與業已
合法通知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