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賴勇仁
相 對 人 潘沄蓁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
二、
本件聲請人對
相對人潘沄蓁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提出欲拍賣相對人潘沄蓁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99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認定現不動產
所有權人是否為相對人,是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