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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勇仁  


相  對  人  潘沄蓁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相對人潘沄蓁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提出欲拍賣相對人潘沄蓁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99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認定現不動產所有權人是否為相對人,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