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美珠之
繼承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美珠之死亡除戶
戶籍謄本、完整
繼承系統表,並請至司法院
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其
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或陳報
遺產清冊,並將查詢結果一併陳報本院,併待查明後具狀明確陳報
本件相對人黃美珠之繼承人之姓名、
住居所地址。
二、請提出本件分期付款買賣之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