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018號
聲 請 人 龍平安租車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蔡皓恩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蔡皓恩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票未載到
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具狀說明
系爭本票有無依票據法規定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若有,請陳報個本票之提示日(請具體載明年、月、日,提示日應亦為「利息起算日」)。
說明:台端若依票據法規定請求,需依票據法規定為合法提示,始得行使票據追索權,若以
存證信函、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為提示,均
非合法提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