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159號
聲 請 人 陳清祥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照成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照成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敘明請求金額為何?
聲請狀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之。(臺端聲請狀聲請事項載為108萬元,
惟據以請求之本票票面金額合計為10萬元。)
三、請補正聲請人於聲請狀末有簽名蓋章之聲請狀(原聲請狀末未具簽章)。
四、
本件各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各為民國何年、月、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