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252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亞橋交通有限公司、劉依芳、林宏哲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
本件相對人是否為亞橋交通有限公司、劉依芳、林宏哲三人(不包含林思奇)?
二、相對人亞橋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劉依芳、林宏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